納稅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複查決定或逕行決定之稅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
根據遺產稅法第23條,納稅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在不服遺產稅複查決定或直接決定的稅額時,可以根據法律提起訴願。根據訴願法第9條第1項規定,訴願須於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書或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起。此條款的目的是確保納稅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機會在合理的時間內提交他們對稅務處理的異議。作為範例,如果一個納稅義務人不同意遺產稅的複查決定,他可以在決定書送達後的30天內提起訴願,向法院提出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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