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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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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不服複查決定或逕行決定之稅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遺產稅法第23條,納稅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在不服遺產稅複查決定或直接決定的稅額時,可以根據法律提起訴願。根據訴願法第9條第1項規定,訴願須於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書或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起。此條款的目的是確保納稅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機會在合理的時間內提交他們對稅務處理的異議。作為範例,如果一個納稅義務人不同意遺產稅的複查決定,他可以在決定書送達後的30天內提起訴願,向法院提出質疑。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複查名詞
  • 起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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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遺產稅法第 23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複查決定或逕行決定之稅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遺產稅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