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稽徵機關應於接到遺產稅申報書類之日起三日內進行調查及估價,並須於二十日內辦理完畢,決定稅額繕發納稅通知書通知納稅,其有特殊情形不能如期辦完者,應於限期內呈准上級主管機關展期。
根據遺產稅法第20條,遺產稅稽徵機關應於接到遺產稅申報書類之日起三日內進行調查及估價,並須於二十日內辦理完畢,決定稅額繕發納稅通知書通知納稅,如有特殊情形無法如期完成,就應於限期內向上級主管機關呈准展延。 根據我的理解,此條款規定了遺產稅稽徵機關在接到遺產稅申報書類後的時間要求,包括調查、估價和決定稅額等程序。根據該法條,稽徵機關必須在三天內進行調查和估價,並在二十天內完成相關程序,然後發送納稅通知書通知納稅人繳納稅款。如果稽徵機關遇到特殊情況而無法如期完成,他們需要在限期內向上級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展延。其中,具體展延的期限沒有明確規定。這一條款的目的是明確遺產稅稽徵機關的時間要求,並同時提供了寬限期限,以應對特殊情況下的延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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