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地主辦戶籍人員依法辦理死亡登記時,應將「死亡報告書」分送該管遺產稅稽徵機關。
根據法規,遺產稅法第16條規定,當地主辦戶籍人員辦理死亡登記時,應將「死亡報告書」分送該管遺產稅稽徵機關。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可能是遺產稅法本文本身,同樣也可參考其他相關法律或手冊。例如,可以參考《中華民國戶籍法》第85條規定,該條規定了死亡登記的辦理程序以及相關文件的處理方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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