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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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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向該管遺產稅稽徵機關索取遺產稅申報書類,於繼承開始之日起,三個月內填送申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遺產稅法第17條,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在繼承開始之日起三個月內向該管遺產稅稽徵機關索取遺產稅申報書類並填送申報。這意味著在被繼承人死亡後的三個月內,繼承人應該向相關稽徵機關索取遺產稅申報書類,並填寫並提交相關申報文件。 根據上述資料中的參考資料:“被繼承人於八十五年十一月廿八日死亡,原告等依限於八十六年五月廿七日辦理遺產稅申報”,這個例子符合遺產稅法第17條的要求,因為根據法律要求,原告等必須在繼承開始之日起的三個月內填報遺產稅申報書類。

  • 繼承人名詞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遺產稅名詞
  • 繼承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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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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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遺產稅法第 17 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向該管遺產稅稽徵機關索取遺產稅申報書類,於繼承開始之日起,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遺產稅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