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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籍登記規則
第 三 節 廢止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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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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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章節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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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修法前後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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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廢止登記
§ 18
第 三 節 廢止登記
第 18 條
開啟
營業人有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定情事,逾六個月未申請
註銷
登記,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仍未辦理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職權,
廢止
其稅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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