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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 二 章 申請程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二 章 申請程序

實施貨物通關自動化通關作業之關區名稱、連線作業項目及範圍,應由財政部關務署事先公告之。

  1. 下列連線通關文件之傳輸,應依電子資料標準格式為之: 一、進、出口報單。 二、進出口貨物稅費繳納證。 三、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 四、轉運申請書。 五、轉運准單。 六、電腦放行通知。 七、進(轉)口貨物短卸、溢卸報告。 八、進口貨物進倉異常報告。 九、查驗貨物通知。 十、其他通關有關文件。
  2. 前項標準格式由財政部關務署公告之。

連線業者申請連線申報,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以電腦連線方式辦理者:應先於單一窗口以憑證提出註冊申請,經准後開始連線申報等作業。 二、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者:應先向經營通關網路之事業提出申請,經訂立契約後轉送連線之地區海關登記,並於單一窗口以憑證提出註冊申請,經核准後開始連線申報等作業。但申請者如屬報關業者,在訂立契約前應先向該地區海關報備,並取得電子郵箱號碼。

連線轉接服務業不得兼營報關業務,其申請、訂約及登記,準用前條第二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