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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機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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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機構
第 8 條
本法
第十條
所稱公用財產
主管機關
,係指預算法
第三條第二項
所稱之本機關。
第 9 條
本法
第十一條
所稱管理機關,係指直接使用公用財產,依法設置,具有獨立編制及預算,並得對外行文之機關、學校。
前項所稱獨立預算,係指預算法
第十六條
之單位預算、單位預算之分預算、附屬單位預算、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第 10 條
(刪除)
第 11 條
依本法
第十四條
規定國有財產在國境外者,由外交部委託適當機構代為管理時,應由外交部通知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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