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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 二 章 機構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二 章 機構

本法第十條所稱公用財產主管機關,係指預算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之本機關。

  1. 本法第十一條所稱管理機關,係指直接使用公用財產,依法設置,具有獨立編制及預算,並得對外行文之機關、學校。
  2. 前項所稱獨立預算,係指預算法第十六條之單位預算、單位預算之分預算、附屬單位預算、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刪除)

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國有財產在國境外者,由外交部委託適當機構代為管理時,應由外交部通知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