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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十一條所稱管理機關,係指直接使用公用財產,依法設置,具有獨立編制及預算,並得對外行文之機關、學校。
  2. 前項所稱獨立預算,係指預算法第十六條之單位預算、單位預算之分預算、附屬單位預算、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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