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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應設之國有財產總帳,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主辦之。
國有財產因故滅失、毀損、拆卸或改裝,其報廢程序依有關法令之規定。
國有不動產,依前條規定報廢,或依本法規定出售或贈與,並經註銷產籍者,應由管理機關依法申辦滅失登記或移轉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