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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五 章 財務報表
第 25 條

本規則所稱之財務報表,包括下列各表及其附註: 一、 資產負債表。 二、 損益表。 三、 業主權益變動表。 四、現金流量表。 在業主權益變動較少之事業,得以保留盈餘表或累積虧損表取代前項之業主權益變動表,並得將損益表及保留盈餘表合併為損益及保留盈餘表,或將損益表及累積虧損表合併為損益及累積虧損表。 第一項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業主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應由代表被查事業之負責人、經理人及主辦會計人員逐頁簽名或蓋章。

第 26 條

財務報表之金額,應以會計師查定數為準。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委任人另有要求者外,得僅表達至千元為止,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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