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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五 章 附則
第 37 條
  1. 公開說明書稿本應按本會規定之格式以電子檔案方式傳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並自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應將修正後公開說明書定本以電子檔案方式傳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2. 公司採總括申報方式發行新股者,其辦理追補發行新股,應於證券承銷商出具評估總結意見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公開說明書定本以電子檔案方式傳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第 38 條

(刪除)

第 39 條

本準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後段,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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