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後段,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依照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39條的規定,該準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根據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後段)。這表示該準則的適用日期為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即使之前已有修正案發布,也是從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開始適用。然而,根據這段文字所提供的內容,無法提供更多具體的相關範例或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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