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五 款 代理買賣外國債券業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五 款 代理買賣外國債券業務

證券業辦理代理買賣外國債券業務,除備文檢附第七條之書件外,並應檢附營業計畫書(包括業務簡介、作業流程及風險管理),向本行申請許可。

證券業辦理代理買賣外國債券業務,其交割款項應由買受人直接匯入國外金融機構指定帳戶,款項交付投資、領回、交割、國外費用或其他費用之收付,均應以外幣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