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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三 款 涉外權證業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 款 涉外權證業務
第 25 條

證券業辦理涉及外匯之發行認購(售)權證業務(以下簡稱涉外權證業務),其範圍如下: 一、發行之國內認購(售)權證業務,以連結外國證券交易市場之外國證券或指數為標的者,其範圍應符合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二、發行之海外認購(售)權證業務,以國內證券、指數為標的者,限為國內股票或其組合、國內指數股票型證券信託基金、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及臺灣存託憑證。

第 26 條

證券業申辦涉外權證業務,除備文檢附第七條之書件外,並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行申請許可: 一、金管會及海外權證當地主管機關資格認可文件。 二、營業計畫書(包括商品簡介、作業準則及風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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