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辦事細則
- 異動日期:107 年 03 月 12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廢止法規 > 文化部
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主任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處務。
本處設下列組、室: 一、綜合規劃組。 二、研究典藏組。 三、行政室。
綜合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家人權博物館籌設之總體規劃。 二、人權組織團體及相關博物館之交流。 三、人權理念推廣及觀光業務之規劃。 四、景美及綠島人權文化園區之營運管理。 五、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研究典藏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人權史料、相關文物之徵集、蒐購、研究及典藏。 二、藏品之管理、應用、保存、維護及修護。 三、人權歷史圖書資源之徵集、蒐購及管理。 四、年度人權展覽主題之策劃。 五、其他有關研究典藏事項。
行政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秘書、總務、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由文化部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事項。
本處置主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本細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七條,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