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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
第 一 章 總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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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大學以研究學術,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
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
第 2 條
本法所稱大學,指依本法設立並授予學士以上學位之高等教育機構。
第 3 條
本法之
主管機關
為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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