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第 五 章 休學、復學、退學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五 章 休學、復學、退學
學生因故申請休學,得由學校一次核准一學期、一學年或二學年。休學二年期滿因重病等無法及時復學者,得專案報請教育部核准後,再予延長一學年。 學生於休學期間應徵服役,須檢同徵集令影本,向學校申請延長休學期限,俟服役期滿,檢同退伍令申請復學。
休學生復學時,應入原肄業學系相銜接之學年或學期肄業;學期中途休學者,復學時,應入原休學之學年或學期肄業。
學生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入學或轉學資格經教育部審核不合,未准備案者。 二、逾期未註冊或休學逾期未復學者。 三、操行成績不及格者。 四、修業年限屆滿,經依規定延長年限仍未修足主系應修之科目與學分者。 五、依本規則其他有關條文之規定應令退學者。 六、無前列各款事由而自動申請退學者。
退學學生得依其資格經轉學考試及格,再行入學。但依前條第六款規定申請退學者,得於退學原因消失後及時向學校申請,經考試及格,於次學年再行入學。
學生肄業或休學期間,如有違犯校規或其他不端情事者,應由學校按其情節輕重,依據學生獎懲辦法之規定,予以適當之處分。 開除學籍者,應專案報請教育部備查。
學生退學得向學校申請發給修業證明書,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 一、入學或轉學資格,未經教育部核准者。 二、偽造學歷證件而勒令退學者。 三、開除學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