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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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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退學得向學校申請發給修業證明書,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 一、入學或轉學資格,未經教育部准者。 二、偽造學歷證件而勒令退學者。 三、開除學籍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大学及独立学院学生学籍规则第24条的规定,学生在退学后可以向学校申请发给修业证明书。然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被发放与修业有关的任何证明文件: 1. 没有经过教育部核准的入学或转学资格的学生。 2. 因伪造学历证件而被勒令退学的学生。 3.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 参考资料中没有直接涉及到大学及独立学院学生学籍规定第24条的具体内容,所以无法提供与之有关的例子。

  • 名詞
  • 偽造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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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第 24 條規定:「學生退學得向學校申請發給修業證明書,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 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