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肄業或休學期間,如有違犯校規或其他不端情事者,應由學校按其情節輕重,依據學生獎懲辦法之規定,予以適當之處分。 開除學籍者,應專案報請教育部備查。
根據《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第23條規定,學生在肄業或休學期間,如果違反校規或有其他不當行為,學校應根據情節輕重,根據《學生獎懲辦法》的規定給予適當的處分。如果需要開除學籍,學校應將此案件提交教育部審查。 根據參考資料,1987年修正的《學生獎懲辦法》對於學生處分有詳細的規定。其中第24條規定了幾種可能的處分方式,包括停課一學期、警告、留校查看、記過、記大功等。第25條則規定了處分的手續和程序,包括告訴被處分學生和其家長、設立複審機構等。 舉一個相關的例子,根據報導,《大學與獨立學院學生考試規則》第12條就有一個學生因代考被發現而被開除學籍的案例。該學生被發現在期末考試時找人代考,違反了考試規則。根據該條例,學校開除了該學生的學籍,並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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