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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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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學學生得依其資格經轉學考試及格,再行入學。但依前條第六款規定申請退學者,得於退學原因消失後及時向學校申請,經考試及格,於次學年再行入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第22條,學生如果退學後,可以依自己的資格參加轉學考試,如果通過考試,就可以再次入學。但是根據前一條第六款的規定,如果學生是因為特定原因申請退學的,可以在退學原因消失後及時向學校申請,通過考試後,在下一個學年再次入學。 範例:例如,如果一名學生因病退學,但在病情痊癒後及時向學校申請,通過考試,可以在下一個學年再次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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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第 22 條規定:「退學學生得依其資格經轉學考試及格,再行入學。但依前條第六款規定申請退學者,得於退學原因消失後及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