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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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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入學或轉學資格經教育部審不合,未准備案者。 二、逾期未註冊或休學逾期未復學者。 三、操行成績不及格者。 四、修業年限屆滿,經依規定延長年限仍未修足主系應修之科目與學分者。 五、依本規則其他有關條文之規定應令退學者。 六、無前列各款事由而自動申請退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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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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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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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第 21 條規定:「學生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入學或轉學資格經教育部審核不合,未准備案者。 二、逾期未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