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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學生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入學或轉學資格經教育部審不合,未准備案者。 二、逾期未註冊或休學逾期未復學者。 三、操行成績不及格者。 四、修業年限屆滿,經依規定延長年限仍未修足主系應修之科目與學分者。 五、依本規則其他有關條文之規定應令退學者。 六、無前列各款事由而自動申請退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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