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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學生成績分為學業 (包括實習) 、操行、體育及軍訓四種。各種成績計採百分記分法或等第記分法。百分記分法以一百分為滿分,以六十分為及格;等第記分法以丙等為及格。 百分記分法與等第記分法之對照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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