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成績分為學業 (包括實習) 、操行、體育及軍訓四種。各種成績核計採百分記分法或等第記分法。百分記分法以一百分為滿分,以六十分為及格;等第記分法以丙等為及格。 百分記分法與等第記分法之對照表另定之。
根據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第25條,學生成績分為學業、操行、體育及軍訓四種,可以使用百分記分法或等第記分法進行核計。其中,百分記分法以一百分為滿分,及格分數為六十分;等第記分法則以丙等為及格。 根據本條規則,該法規提到了成績分為四種,分別是學業、操行、體育及軍訓。而在計算學生成績時,可以選擇使用百分記分法或等第記分法。若採用百分記分法,及格分數標準為六十分,以一百分為滿分。而在等第記分法中,則以丙等為及格。至於百分記分法與等第記分法之對照表,則另有規定。 舉例來說,若學生在某科目使用百分記分法,且該科目滿分為一百分,則六十分以上為及格,而在等第記分法中,及格則為丙等以上。這樣的評分方式可以根據學校的需求和要求進行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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