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第 六 章 成績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六 章 成績
學生成績分為學業 (包括實習) 、操行、體育及軍訓四種。各種成績核計採百分記分法或等第記分法。百分記分法以一百分為滿分,以六十分為及格;等第記分法以丙等為及格。 百分記分法與等第記分法之對照表另定之。
學期試驗成績與平時成績合併核計,為學期成績。學期學分總和除成績積分總和,為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各學期學分總和除成績積分總和,為畢業成績。
學生學期學業、體育、軍訓科目成績不及格者,均不予補考,必修科目應令重修;但各校學則規定,不及格科目得予補考時,以一次為限。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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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者,應令退學。
學生學期修習科目除體育、軍訓外,在九學分以內者,得不受第三十條之限制。
學生各種試卷,應由學校妥為保管,以備查考或備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調閱,其保存時間須滿二年。學生各項成績,應妥為登錄,並永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