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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評鑑、獎勵及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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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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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評鑑、獎勵及輔導
§ 23–24
第 五 章 評鑑、獎勵及輔導
第 23 條
開啟
各該
主管機關
應組成評鑑小組,定期或不定期對受託學校實施評鑑及輔導。
前項評鑑得委託相關學術機構或團體辦理,並於評鑑前公布評鑑項目、評鑑方式等相關事項,於評鑑後公布評鑑結果。評鑑時,得邀請家長陳述意見。評鑑優良者,得予獎勵;評鑑未達標準者,得以書面糾正、限期改善,並接受複評。複評未通過,各該主管機關應再限期改善。
前項評鑑、獎勵及輔導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各級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對學校予以補助。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予以補助,並應專款專用。
第 24 條
開啟
前條評鑑優良者,於委託辦理期間屆滿時,各該
主管機關
得優先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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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評鑑、獎勵及輔導
§ 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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