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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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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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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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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修法前後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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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罰則
§ 31
第 七 章 罰則
第 31 條
開啟
受託人或校長違反
第二十條第一項
規定者,由各該
主管機關
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罰鍰
;其同時違反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者,優先適用該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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