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5.09.11
運動精英獎獎勵辦法
- 中央主管機關為表揚年度內我國參加國內或國際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運動選手與其有功教練,及對運動有特殊貢獻之個人或團體,特設置運動精英獎(以下簡稱精英獎);其獎勵項目及資格如下: 一、最佳男運動員獎:運動成績優良,為國爭光,對國家有具體貢獻之男性運動選手。 二、最佳女運動員獎:運動成績優良,為國爭光,對國家有具體貢獻之女性運動選手。 三、最佳教練獎:培訓運動選手成績優良,為國爭光,對國家有具體貢獻之教練。 四、最佳運動團隊獎:於運動競賽有傑出表現之運動團隊或雙人組合運動員。 五、最佳新秀運動員獎:於各該運動賽會有傑出表現,十三歲至十八歲具潛力之青少年選手。 六、最佳運動精神獎:具有令人感佩之運動精神,足為國人效法之運動選手。 七、特別獎:各該年度有提升國家榮譽之特殊運動成就或事蹟,足為國人表率之運動選手、教練、運動團隊、個人或團體。 八、終身成就獎:長期致力於我國運動之推展,有重大貢獻,足為國人典範之運動選手、教練或個人。
- 前項各款獎勵項目,每屆以頒給一人或一隊為限。但第四款最佳運動團隊獎,得視各該年度賽會及推薦數多寡,分別頒給最佳男、女運動團隊各一隊,及雙人組合運動員一隊。
- 第一項第五款最佳新秀運動員獎及第八款終身成就獎,每人以獎勵一次為限。開啟分頁 ›
- 中央主管機關得組成評審會,辦理精英獎之評審。但特別獎及終身成就獎之評審,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 評審會之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媒體、運動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及其他公正人士聘兼之;評審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 評審會分為初選會及決選會;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初選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初選委員互選之;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召集人指定之。 二、決選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決選委員互選之;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召集人指定之;初選會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特別獎及終身成就獎之評審,得就前項初選會及決選會之委員遴選五人至七人組成專案評審會評審之;其委員一人為召集人,由運動部部長擔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召集人指定之。
- 評審會及專案評審會委員之迴避,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 初選、決選與專案評審之評審方式及基準,分別由初選會、決選會及專案評審會定之。開啟分頁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運動精英獎獎勵辦法全文共 9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5.09.11,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