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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精英獎獎勵辦法 第 5 條

  1. 1.精英獎除特別獎及終身成就獎外,各獎勵項目之評審,應依下列程序進行: 一、初選會:就依第三條規定受推薦之人選,評選出各獎勵項目入圍名單;各獎勵項目入圍人數或團隊,以不超過六人或六隊為原則。 二、決選會:就前款入圍名單,評選出各獎勵項目得獎人(隊)。
  2. 2.各獎勵項目受推薦人選經評審皆未達獎勵規定者,各獎勵項目得從缺。
  3. 3.有第七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所列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應列入各該年度評選事蹟之重大國際運動賽會,得於初選會召開後,再行就各該賽會辦理第二次推薦及初選作業。
  4. 4.依前項評選入圍人數或團隊,以不超過三人或三隊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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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運動精英獎獎勵辦法第 5 條規定:「精英獎除特別獎及終身成就獎外,各獎勵項目之評審,應依下列程序進行: 一、初選會:就依第三條規定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