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精英獎獎勵辦法 第 4 條
- 1.中央主管機關得組成評審會,辦理精英獎之評審。但特別獎及終身成就獎之評審,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 2.評審會之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媒體、運動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及其他公正人士聘兼之;評審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 3.評審會分為初選會及決選會;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初選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初選委員互選之;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召集人指定之。 二、決選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決選委員互選之;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召集人指定之;初選會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4.特別獎及終身成就獎之評審,得就前項初選會及決選會之委員遴選五人至七人組成專案評審會評審之;其委員一人為召集人,由運動部部長擔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召集人指定之。
- 5.評審會及專案評審會委員之迴避,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 6.初選、決選與專案評審之評審方式及基準,分別由初選會、決選會及專案評審會定之。
回 運動精英獎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