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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第 二 章之一 防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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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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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修法前後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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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之一 防毒
§ 9-1–9-3
第 二 章之一 防毒
第 9-1 條
開啟
查獲毒品製造工廠,應追查毒品製造原料之來源、供銷管道及販賣、運輸網路,並擴大偵辦。
第 9-2 條
開啟
查獲製造毒品先驅原料,應追查原料之來源,並通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第 9-3 條
開啟
各檢驗機關(構)應將每月毒品檢測結果資料,於次月十日前,依規定格式彙送衛生福利部備查。
各檢驗機關(構)發現未經列管之新興毒品,應通報法務部,並通知衛生福利部。
第一項格式由衛生福利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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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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