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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施行細則第 十一 章 釋放及保護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十一 章 釋放及保護

看守所釋放被告時,應確實對簽發釋放通知書之法官或檢察官簽名或印鑑,如有辨識不清者,得送回補正。

釋放之被告請求更生保護者,看守所應查其需要保護之事項,通知當地更生保護機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