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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 十一 章 釋放及保護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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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章 釋放及保護
第 46 條
看守所釋放
被告
時,應確實
核
對簽發釋放
通知書
之法官或檢察官簽名或印鑑,如有辨識不清者,得送回補正。
第 47 條
釋放之
被告
請求更生保護者,看守所應查
核
其需要保護之事項,通知當地更生保護機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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