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第 七 章 事務管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七 章 事務管理
本分局各課、室站及辦事處領用物品,領用人應填具領物 (料) 單,經各課、室站主管核章後送第六課核發。
各課、室站處需要所未預備之物品,應填具請購單,經呈分局長核准後送第六課購置,如屬大宗其金額超過稽核限額由第六課呈請分局長指派辦事人員會同招商三家以上比價後採購之其餘悉依上級規定辦理。
本分局財產由第六課設置經歷卡,詳登名稱、種類、數量分別指定專人保管。
各課、室站辦事處所借 (領) 用之財物 (含財產與非消耗品) 如因故障損壞,經由各課室主管認定確需整理者,應由各課室填具「請修單」送第六課招商修理。
各課、室站所借 (領用) 用之財物,在其使用時間,應常注意保養,以延長使用期限。
各課、室站辦事處所借 (領) 之財物,因已損壞無法繼續使用且無修理價值已達報廢年限者,應填具「財物損壞單」洽第六課及會計室依規定程序報廢。
財物經管或使用人,遺失或損壞其財物時,除因災害或因不可抗力經查屬實者外,以責成賠償相同之財物為原則,其無相同財物可賠償時應依政府規定賠償之。
財物經管人交接或一般員工離職時,應將經管財物列冊交代,或照所借財物單交還經管人,索回原借條以明責任。如有短少或手續不清者除不發給離職證明外,並追保責賠,其情節重大者依法辦理。
本分局辦公房屋及宿舍由第六課隨時派員勘察,如有重要修繕工程應依規定辦理。
本分局司機、技工、工友之選用、退職、解僱 (開除) 、分配、管理、考核、獎懲、保險、由第六課辦理,並與人事室取得密切聯繫。
本分局之車輛調派,修理及油料核發,消耗等之稽核由第六課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