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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第 七 章 附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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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第 36 條
本規則施行前石油業者已設置之儲油設備,應於本規則施行日起六個月內將儲油設備設置資料提送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備查,並自本規則施行日起適用本規則管理之規定。
第 37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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