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第 三 章 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廢止及公告之行政作業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 章 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廢止及公告之行政作業
- 地質敏感區之劃定、變更或廢止,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研提計畫書。
- 計畫書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於網際網路公開展示三十日,並知會地質敏感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 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示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意見及說明,作為地質敏感區審議會審查計畫書之參考。
地質敏感區劃定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劃定依據及目的。 二、範圍說明:說明涵蓋範圍之邊界,並附下列圖說: (一)位置圖:標示地質敏感區位置與行政區關係,其比例尺不得小於十萬分之一。 (二)範圍圖:標示地質敏感區之邊界,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二萬五千分之一。 三、地質環境。
地質敏感區因環境改變或新證據發現,致使地質敏感區範圍改變時,應辦理該地質敏感區之變更。
地質敏感區變更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原公告日期、文號。 二、變更原因。 三、變更範圍說明:說明涵蓋範圍之邊界,並附下列圖說: (一)變更前後位置圖:標示地質敏感區變更前後位置與行政區之關係,其比例尺不得小於十萬分之一。 (二)變更前後範圍圖:標示地質敏感區之邊界,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二萬五千分之一。 四、地質環境。
地質敏感區因環境改變或新證據發現,致使原劃定原因消失時,應辦理該地質敏感區之廢止。
地質敏感區廢止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原公告日期、文號。 二、原公告範圍: (一)位置圖:標示地質敏感區位置與行政區關係,其比例尺不得小於十萬分之一。 (二)範圍圖:標示地質敏感區之邊界,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二萬五千分之一。 三、廢止原因。
- 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或廢止計畫書,經地質敏感區審議會審查通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劃定、變更或廢止之地質敏感區。
- 前項公告後,應將範圍圖說交轄管地方主管機關保管、提供閱覽及範圍查詢案件答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