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三 款 水療池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距離供公眾使用之水療池一‧五米外,可視及範圍內之可輕易觸及處應裝設有明顯標識之緊急停止或控制開關,以停止電動循環及噴射系統。
水療池裝設於室外者,除依下列規定外,應符合本節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並依第四章規定之配線方法連接。 一、套件式水療池或自給式水療池之控制盤或配電箱者,得採用下列規定方法連接: (一)液密型金屬可撓導線管或非金屬可撓導線管,且在水療池封閉箱體外面長度不超過一‧八米。 (二)附插頭可撓軟線連接裝置,長度不超過四‧六米,且有漏電啟斷裝置保護。 二、得利用配裝於共同構架或基座之金屬與金屬作搭接。
水療池裝設於室內者,除依下列規定外,應符合本節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並依第四章規定之配線方法連接: 一、水療池之套件式機組額定二十安培以下者,得採用附插頭可撓軟線連接,以利拆卸或隔離組件作保養及維修。 二、自給式水療池裝設於完工之地面不適用第八百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之周圍平台表面等電位搭接。 三、插座: (一)應與水療池內壁保持水平距離一‧八米以上。 (二)距離水療池內壁三米範圍內,額定一百五十伏特以下、三十安培以下之插座應有漏電啟斷裝置保護。 (三)供電給水療池之插座應有漏電啟斷裝置保護。 (四)本款規定距離之量測為電源軟線連接至插座之最短直線路徑。 四、照明燈具、照明出線口及懸吊式風扇: (一)除水中照明燈具外,位於水療池上方或距離其內壁一‧五米範圍內之照明燈具、照明出線口及懸吊式風扇裝設高度,依下列規定辦理: 1.無漏電啟斷裝置保護者,不得小於三‧七米。 2.有漏電啟斷裝置保護者,不得小於二‧三米。 3.照明燈具為下列規定之一,且有漏電啟斷裝置保護者,得裝設於水療池溢水口上方二‧三米以內: (1)嵌入式照明燈具有防護罩、非金屬飾條,或有電氣隔離之金屬飾條,且適用於濕氣場所。 (2)吸頂式照明燈具有非金屬防護外殼或有電氣隔離之金屬外殼,且適用於濕氣場所。 (二)水中照明燈具之配線應依第八百二十二條規定。 五、開關應位於距離水療池內壁水平方向一‧五米外之處。 六、除非帶電之導電性表面外,下列組件應加以搭接: (一)水療池範圍內之所有金屬配件。 (二)水療池水循環系統之幫浦電動機,及其附屬用電器具之金屬組件。 (三)距離水療池內壁一‧五米範圍內,未以永久式隔板隔開之金屬管槽及所有金屬表面。 (四)不屬於水療池之配電裝置,且距離水療池一‧五米範圍內者,應搭接至水療池。 七、水療池之所有金屬組件,應以下列規定之一搭接: (一)以有絞牙之金屬導線管與管配件連接。 (二)配裝於共同構架或基座之金屬與金屬作搭接。 (三)以八平方毫米以上導線搭接。 八、下列設備應加以接地: (一)距離水療池內壁一‧五米範圍內之所有用電設備。 (二)水療池循環系統之所有附屬用電設備。
除下列規定外,套件式、自給式或現場組裝之水療池電源出線口,應有漏電啟斷裝置保護: 一、套件式或自給式之組件已包含漏電啟斷裝置,且能保護幫浦、鼓風機、加熱器、燈具、控制器、消毒產生器、配線等所有組件者。 二、現場組裝之額定為三相式或電壓超過二百五十伏特,或加熱器負載大於五十安培,其分路裝有漏電斷路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