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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五 款 按摩浴缸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五 款 按摩浴缸
  1. 摩浴缸及其附屬電氣組件應以專用分路供電,並裝有可輕易觸及之漏電斷路器保護。
  2. 距離按摩浴缸內壁水平方向一‧八米範圍內之單相一百五十伏特以下、三十安培以下之所有插座,應有漏電啟斷裝置保護。

摩浴缸以附插頭可撓軟線連接電源插座,且插座僅能經由檢修口可觸及者,該插座面應裝設於距離檢修口三百毫米以內可視及範圍內。

  1. 摩浴缸所有金屬管路及帶電金屬部分與循環水接觸者,應以八平方毫米以上銅質搭接導線連接至循環幫浦電動機上供搭接用之端子,以達到按摩浴缸區域之等電位。
  2. 若有使用雙重絕循環幫浦電動機者,搭接導線應有足夠長度連接至備用非雙重絕緣幫浦電動機,且搭接導線終端應連接至電動機分路之設備接地導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