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一 節 電動車充電系統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供電動車達到充電、電力輸出或雙向電流流動目的之用電器具,連接至用戶配線系統裝設,應依本節規定辦理。
本節用詞定義規定如下: 一、充電連接器:指為達到電能轉移及資訊交換目的,以傳導或感應方式耦合電動車充電接口,建立電動車電氣連接之配電裝置。 二、電動車充電電纜:指為直接提供電動車電能之組件,係由一段可撓電纜及一個充電連接器組成。 三、人員保護系統:指人員保護之配電裝置與構造特點結合使用,以保護人員避免遭受電擊之系統。 四、電動車充電設備:指為達到於用戶配線與電動車間轉移能量目的之非接地導線、被接地導線、設備接地導線、電動車充電電纜、附接插頭、人員保護系統,及其他配件、配電裝置、電源出線口或用電器具。 五、可攜式:指可攜帶至充電位置,且不使用時可車載之電動車充電裝置。 六、扣件式:指經過專門設計可在不需使用工具情形下進行拆卸,以重新定位互換、維護或修理之電動車充電設備裝設方法。 七、固定式:指使用扣件掛於牆面、立於地面或以其他形式固定,需使用工具始能移除電動車充電設備之裝設方法。 八、電動車電力輸出設備:指以電動車輛為電源,提供交流三十伏特或直流六十伏特以上電能給車輛外部負載之設備。 九、能源管理系統(EMS):係指利用電子科技 、科學及數據化將用電器具之能源消耗,透過採集、追蹤、記錄、統計、分析各方面能源數據,集中監視調控及有效管理能源使用率之智慧化管理系統。 十、無線充電:指透過一次側與二次側裝置間電場、磁場或電磁波,以非接觸感應式將電能傳輸至負載。 十一、無線充電電源轉換器:指將電能從電網轉換成高頻輸出,以進行無線電力傳輸之配電裝置。 十二、無線充電板:為無線充電系統之一部分,透過非接觸式耦合傳輸電能至電動車之外部設備。 十三、無線充電設備:由無線充電電源轉換器及無線充電板組成之設備。此二個設備得為各別之單元,或容納在同一個箱體中。 十四、無線充電板充電電纜:指無線充電電源轉換器與無線充電板之間,承載高頻電能及狀態信號之多芯遮蔽電纜。
電動車充電設備輸入電壓應採用交流六百伏特以下或直流一千伏特以下。
電動車充電設備或無線充電設備連接至用戶配線系統,得採用可攜式充電設備、扣件式充電設備或固定式充電設備。固定式充電設備應永久配線固定於支撐物表面。
- 電動車充電設備應具足夠額定容量以承載負載。電動車充電負載應視為連續負載。
- 進屋線及幹線之線徑大小應考量納入電動車充電設備額定容量。使用自動負載管理系統或能源管理系統者,進屋線及幹線上最大設備負載,應為該系統容許之最大負載。
- 固定式充電設備得以調整充電設定值。調整值與銘牌標示不一致者,此調整值應符合製造廠家說明書指示。
電動車充電設備之電源導線及可撓電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導線應為適用於電動車充電,且可暴露於油、濕氣場所及潮濕場所。 二、電源導線總長度: (一)人員保護系統啟斷裝置位於充電設備內或充電設備之封閉箱體內者,電源導線總長度不得超過下列規定之一: 1.可攜式充電設備:○‧三米。 2.扣件式充電設備及固定式充電設備:一‧八米,且該設備須裝設於高處,使其連接插座時,電源導線不致觸及地面。 (二)人員保護系統啟斷裝置位於附接插頭,或在電源導線連接起始○‧三米內者,電源導線總長度不得超過四‧六米。 三、電動車充電設備除配有充電電纜管理系統外,其充電設備連接電動車之可撓電纜總長度不得超過七‧五米。
- 電動車充電之出線口應為專用分路。
- 電動車充電設備經設計者確認可由多條幹線或分路供電者,得由一條以上幹線或分路供電。
- 電動車充電設備包括無線充電設備之幹線及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應為連續責務型,其安培額定不得小於最大負載一‧二五倍。非連續負載由同一幹線供電者,其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不得小於連續負載一‧二五倍,加上非連續負載之總和。
電動車充電設備額定電流大於六十安培,或對地額定電壓超過一百五十伏特者,應具有可輕易觸及處之隔離設備。該隔離設備不可視及者,應配裝附有啟斷位置可上鎖之固定式裝置。
- 電動車充電設備應有人員保護系統。但充電電壓小於直流六十伏特者,不在此限。
- 採用附插頭可撓軟線連接電動車充電設備者,其人員保護系統應裝設啟斷裝置。
- 電動車充電連接之所有插座,除依第八十九條規定辦理外,應裝有漏電啟斷裝置。但充電電纜等設備裝設有漏電啟斷裝置者,不在此限。
電動車充電連接之所有插座裝設於潮濕場所者,應有封閉箱體能於插入或拔除附屬插頭蓋時防風雨。其出線盒蓋板應能適用於所裝設之環境。
當電業或其他電力系統電壓中斷時,應有使電動車及其充電設備之電能不會反饋至用戶配線系統之配電裝置。但符合第八百五十八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 電動車充電設備具備電力輸出功能作為電力電源或提供雙向電力饋送者,應使其不會逆送電力至電力網。但電動車電池及其電力輸出裝置作為儲能設備與其他電力電源連接,並符合第八百九十七條規定者,得逆送電力至電力網。
- 前項電動車充電設備為選擇性備用電源系統之一部分者,應符合第九章第二節規定;作為電力電源者,應符合第九章第三節規定。
- 電動車充電設備應裝設於充電連接器與電動車充電接口可直接電氣耦合處。
- 除製造廠家說明書有指示裝設位置外,電動車充電設備之耦合裝置應裝設於室內距離地面高度四百五十毫米以上,或室外距離地面高度六百毫米以上。但為可攜式電動車充電設備者,不在此限。
- 快速充電站場所內裝設電動車直流快速充電設備容量達一百萬瓦特以上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充電設備應裝設能源管理系統,監視、控制及優化多輛電動車充電,不致影響電力網供電。 二、充電設備周圍應保持五百毫米以上之間隔,或依設備製造廠家建議留設維修空間,以供檢修。
- 電動車於室內充電不需通風者,得免裝設機械式通風裝置。
- 電動車於室內充電必須通風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室內應裝設風扇等機械式通風裝置,且該裝置應同時具有進氣及排氣設備,並永久裝設於可直接引入外面空氣之通風口。 二、正壓通風系統僅適用於經特殊設計及供電動車充電之建築物或區域。 三、機械式通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可供多輛電動車充電之區域,在某一時段車輛可同時充電之最小通風量,為每輛車依表八六○規定計算後之總和。 (二)表八六○未規定之供電電壓及電流,依下列公式計算最小需要通風量: 1.單相交流或直流: 2.三相交流: (三)通風系統為建築物總通風系統之一部分者,其最小需要通風量得依工程計算書規定。 (四)電源電路: 1.機械式通風裝置電源電路應與電動車充電設備電氣互鎖,且於電動車充電期間內全程保持通電。 2.單相一百二十五伏特、十五安培或二十安培之電動車充電設備插座應裝設開關,且該開關與機械式通風系統有電氣互鎖。 3.由直流五十伏特以下供電之電動車充電設備應能啟斷與閉合,且機械式通風系統應能在電源電路切換至該設備時為電氣互鎖。
- 無線充電設備除經設計者確認為具雙重絕緣系統外,無線充電板底板材質應為非鐵質金屬,並應加以接地,且該底板尺寸應與無線充電板封閉箱體尺寸匹配。
- 裝設無線充電設備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充電電源轉換器整合於無線充電板者,應符合第三款規定。該轉換器非屬無線充電板之一部分者,其封閉箱體IP等級裝設於室內應為IP 41以上,裝設於室外應為IP 44以上。 二、充電電源轉換器非屬無線充電板之一部分者,應裝設於室內距離地面高度四百五十毫米以上,或室外距離地面高度六百毫米以上,並應設置於臺座牆壁或桿柱、建築物或增高之混凝土墊。 三、無線充電板: (一)無線充電板應裝設在地面,嵌裝於地面下,使充電板頂部與地面齊平或略低於地面。充電電源轉換器位於無線充電板封閉箱體者,亦同。 (二)封閉箱體IP等級應符合國家標準規定。若無線充電板位於易於受淹水等惡劣氣候條件之區域,其等級應為適合所裝設環境條件者。 四、無線充電板充電電纜: (一)全長應加以固定,以免移動及連接點處被緊拉。 (二)裝設於可能被車輾壓處者,該電纜應有加強保護。 (三)充電電源轉換器為無線充電板之一部分者,供電給無線充電板之電源線應加以防護。 五、其他配線及配件適用於無線充電設備者,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