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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一 款 通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款 通則
  1.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以下簡稱太陽光電系統),包括組列電路、變流器及控制器等,參見圖三九六之二十~一及圖三九六之二十~二所示,應符合本節規定。
  2. 前項所稱之太陽光電系統不論是否具備蓄電池等電能儲存裝置,均得與其他電源併聯或為獨立型系統,並得以交流或直流輸出利用。
  3. 太陽光電系統之裝置,依本節規定;本節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章節規定。

本節名詞定義如下: 一、太陽光電系統:指可將太陽光能轉換成電能之全部組件與子系統之組合,適合連接至用電負載。 二、太陽能電池:指暴露於日照下,能產生電力之基本太陽光電裝置。 三、模板:指太陽光電系統中,將數片模組以牢靠方式整合固定且完成配線,設計成可作為現場組裝之單元。 四、模組:指太陽光電系統中,由太陽能電池、光學組件及除追日裝置外之其他組件組成,暴露於日照下能產生直流電力之完整且耐候之裝置。 五、組列:指太陽光電系統中,將模組或模板以機械方式整合支撐結構與基座、追日裝置及其他組件,以產生直流電力之組合體。 六、阻隔二極體:指用以阻隔電流逆向流入太陽光電電源電路之二極體。 七、太陽光電電源:指產生直流系統電壓及電流之組列或組列群。 八、太陽光電電源電路:指介於模組間之電路,或介於模組群至直流系統共同連接點間之電路。 九、太陽光電輸出電路:指介於太陽光電電源與變流器或直流用電設備間之電路導體(線)。 十、變流器:指用於改變電能電壓大小或波形之設備,亦稱為電力調節裝置(PCU)或電力轉換系統(PCS)。 十一、變流器輸入電路:指介於變流器與蓄電池間之導體(線),或介於變流器與太陽光電輸出電路間之導體(線)。 十二、變流器輸出電路:指介於獨立型系統之變流器與交流配電箱間之導體(線),或介於變流器與受電設備或其他發電電源間之導體(線)。 十三、太陽光電系統電壓:指太陽光電電源或太陽光電輸出電路之直流電壓。若為多線裝設系統者,為任二條直流導體(線)間之最高電壓。 十四、交流模組:指太陽光電系統中,由太陽能電池、光學組件、變流器及除追日裝置外之其他組件組成,暴露於日照下能產生交流電力之完整且耐候裝置。 十五、子組列:指組列之電氣組件。 十六、單極子組列:指在輸出電路中有正極及負極二條導線之子組列。 十七、雙極太陽光電組列:指就共同參考點或中間抽頭,具相反極性之二組輸出之組列。 十八、建築一體型太陽光電系統(BIPV):指整合於建築物之外表或結構中,並作為該建築物外表防護層之太陽光電系統。 十九、併聯型系統:指與電業之發配電網路併聯,並可供電至該網路之太陽光電系統。 二十、發配電網路:指發電、配電及用電系統。 二十一、獨立型系統:指不併聯至電業發配電網路之太陽光電系統。 二十二、混合型系統:指由多種電源所組成之系統,包括太陽光電、風力、微型水力發電機、引擎驅動之發電機或其他電源等,不包括發配電網路系統及儲能系統。 二十三、充電控制器:指應用於蓄電池充電,可控制直流電壓或直流電流之設備。

  1. 太陽光電系統、設備或配線裝設於特殊場所,應符合第五章第一節至第八節規定。
  2. 最大系統電壓超過直流六○○伏之太陽光電系統,應符合第七章規定及其他額定超過六○○伏之裝設規定。但於直流電源電路或直流輸出電路所裝設額定電壓一○○○伏以下之設備,不適用第四百零一條規定。

太陽光電系統之裝設規定如下: 一、與其他太陽光電系統之裝設:太陽光電電源電路及太陽光電輸出電路不得與其他非太陽光電系統之導線、幹線或分路,置於同一管槽、電纜架、電纜、出線盒、接線盒或類似配件。但不同系統之導體(線)以隔板隔離者,不在此限。 二、標示: (一)下列太陽光電系統之導線,於終端、連接點及接續點應予標示。但第三目規定之多重系統因空間或配置可明顯辨別每一系統之導線者,不在此限。 1.太陽光電電源電路。 2.太陽光電輸出電路、變流器輸入及輸出電路之導線。 3.二個以上太陽光電系統之導線置於同一連接盒、管槽或設備,其每一系統之導線。 (二)標示方法得採個別色碼、標示帶、標籤或其他經設計者確認者。 三、組群:二個以上太陽光電系統之導線置於具有活動外蓋之接線盒或管槽,每一系統之直流及交流導線至少應有一處以紮線或類似之方式個別組群後,於間隔不超過一.八公尺或六英尺處再組群。但每一個別系統之電路從單一電纜或唯一之管槽進入有組群之電路者,不在此限。 四、模組或模板之連接:應設計使其於太陽光電電源電路模組或模板拆卸時,不會中斷接至其他太陽光電電源電路之被接地導體(線)。 五、用於太陽光電系統之變流器、電動發電機、太陽光電模組、太陽光電模板、交流光電模組、電源電路組合器及充電控制器等設備,應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該用途。 六、配線及連接: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設備與系統、所有相關之配線及互連應由合格人員裝設。 七、電路路徑:建築物或構造物內之太陽光電電源及太陽光電輸出導線,其路徑應沿建築結構可觀測之橫梁、屋椽、桁架、柱子等構件位置敷設。在未被太陽光電模組及相關設備覆蓋之屋頂區域,若電路置於事先組裝、疊片、薄板之屋頂材料內,電路之位置應明顯標示。 八、雙極太陽光電系統:在不考量極性下,二個單極子組列之太陽光電系統電壓總和超過導體(線)及所連設備之額定值者,單極子組列應予實體分離,且每一單極子組列形成電力輸出電路,應裝設於個別管槽,直至連接變流器。每一單極子組列輸出之隔離設備及過電流保護裝置應置於個別之封閉體內。但經設計者確認之開關設備,其額定為電路間最大電壓,且於每一單極子組列有實體屏障分離隔離設備者,得用以取代個別封閉體之隔離設備。 九、多組變流器:太陽光電系統得於獨棟建築物或構造物內部或上方裝設多組電網併聯型變流器,並應於每一直流太陽光電系統隔離設備、每一交流太陽光電系統隔離設備及主要接戶隔離設備處設標識,標示建築物所有交流及直流太陽光電系統隔離設備之位置。但所有變流器之隔離設備及太陽光電直流隔離設備組群位於主要接戶隔離設備處者,不在此限。

  1. 被接地之直流太陽光電組列,其直流接地故障保護措施裝設規定如下: 一、接地故障偵測及啟斷: (一)接地故障保護裝置或系統,應能偵測接地故障電流、啟斷故障電流並提供故障指示。 (二)故障電路之被接地導體(線)得自動開啟以啟斷接地故障電流之路徑,且同時自動開啟該故障電路之所有導體(線)。 (三)以手動操作太陽光電系統主直流隔離開關時,不得使接地故障保護裝置動作,或導致被接地導體(線)呈現被接地狀態。 二、故障電路之隔離:故障電路應以下列方法之一予以隔離: (一)故障電路之非被接地導體(線)須自動隔離。 (二)由故障電路供電之變流器或充電控制器須自動停止供應電力至其輸出電路。 三、標示:於併聯型變流器上,或視線可及之鄰近接地故障指示器處,應設警告標識。若太陽光電系統包括蓄電池組者,於蓄電池組鄰近處應設相同警告標識。其警告標識應標示下列字樣: ┌────────────────────────────┐ │警告 ││小心!觸電危險! ││若有接地故障指示時,正常時被接地導體(線)可能成為非被接││地並呈現帶電狀態。 │└────────────────────────────┘
  2. 非被接地之直流太陽光電組列,應符合第三百九十六條之四十一規定。
  3.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裝設接地故障保護: 一、裝於地面或裝於桿上之太陽光電組列在不超過二個並聯電源電路,且所有直流電源及直流輸出電路均與建築物完全隔離之情況。 二、裝設於非住宅之太陽光電組列,每一設備接地導線線徑符合第三百九十六條之四十五規定。
  1. 本節有關太陽光電電源電路規定,不適用於交流模組。
  2. 交流模組規定如下: 一、太陽光電電源電路:太陽光電電源電路、導體(線)及變流器,應視為交流模組之內部配線。 二、變流器輸出電路:交流模組之輸出應視為變流器輸出電路。 三、隔離設備:符合第三百九十六條之三十三及第三百九十六條之三十五規定之單一隔離設備,得用於結合一個以上之交流模組輸出。多個交流模組系統之任一交流模組,應具備螺栓型連接器或端子型隔離設備。 四、接地故障偵測:交流模組系統得使用單一偵測裝置,偵測交流接地故障,並藉由移除供應至交流模組之交流電力,以阻斷組列產生電力之功能。 五、過電流保護:交流模組之輸出電路得有過電流保護,其引接至分路電路之導線線徑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二○安分路電路:○‧九平方公厘或一八 AWG,佈設長度最長至一五公尺或五○英尺。 (二)二○安分路電路:一‧二五平方公厘或一六 AWG,佈設長度最長至三○公尺或一○○英尺。 (三)二○安分路電路:二.○平方公厘以上或一四 AWG。 (四)三○安分路電路:二.○平方公厘以上或一四 AWG。 (五)四○安分路電路:三.五平方公厘以上或一二 AWG。 (六)五○安分路電路:三.五平方公厘以上或一二 AW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