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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九 節 其他高壓設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九 節 其他高壓設備

電弧爐等遽變負載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電弧爐等遽變負載在共同點之電壓閃爍值,其每秒鐘變化十次之等效電壓最大值(△V10MAX)以不超過百分之○‧四五為準。 二、為求三相負載平衡,大容量之交流單相電弧爐以不使用為原則。

裝設高壓電阻器及電抗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阻器及電抗器應有防護以免遭受外力損傷。 二、電阻器及電抗器應以封閉箱體或高架裝置加以隔離,以免人員意外碰觸其帶電部分。 三、與可燃性物質應保持三百毫米以上之間隔。 四、距離被接地之表面應配合其額定電壓有足夠之間隔。 五、裝設金屬封閉箱體及其鄰近金屬物體,不得使其感應電流導致溫升,造成危險。

高壓電阻器及電抗器之外殼或封閉箱體,應連接至設備接地導線。但裝設於與大地絕之支撐架構上者,不得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