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十四 節 金屬導線槽配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金屬導線槽指以金屬板製成,以供配裝及保護絕緣導線或電纜用之管槽;其蓋板應為可拆卸式或絞鏈式者,俾於整個導線槽系統裝設完成後得以移開而放置導線。
- 金屬導線槽不得裝設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隱蔽處所。但可供點檢者,不在此限。 二、易遭受重機械外力損傷之處。 三、發散腐蝕性物質場所。 四、第四百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險場所。但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五、潮濕場所。但製造廠家說明書指示適用者,不在此限。
- 金屬導線槽內裝設載流導線部分,不得加裝隔板分割成不同導線槽。
金屬導線槽裝設於建築物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若暴露裝設而延伸至建築物外者,應能防止水氣滲入。 二、若穿過牆壁,貫穿牆壁部分應連續不中斷,且牆壁兩側應裝設維修孔,以維修導線。
裝設於金屬導線槽內之載流導線數不得超過三十條,且所有導線外徑截面積之總和不得超過該導線槽內部截面積百分之二十。該導線槽內之導線安培容量應依表二五~二至表二五~四中導線數「三以下」之數值計算。但有下列規定之一者,導線槽內之導線數不受上列之限制: 一、升降機、升降階梯或電動走道等採用導線槽配線,於導線槽內所有導線外徑截面積總和不超過該導線槽截面積百分之五十。 二、導線若作為訊號線或電動機及其操作器間之控制線,僅於起動時有電流通過者概視為無載流導線,不計入導線數。 三、導線安培容量依表二五~二至表二五~四中導線數「三以下」之數值再乘以表二五~六規定之修正係數時,裝設於導線槽內之導線數得不限制於三十條以內惟所有導線外徑截面積之總和不超過該導線槽內部截面積百分之二十。
絕緣導線裝設於金屬導線槽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絕緣導線在金屬導線槽終端,或在導線管、配件、其他管槽或電纜內,進出金屬導線槽處需要轉折,或金屬導線槽轉折角度超過三十度者,導線彎曲空間應符合表三一三規定。 二、金屬導線槽若作為二十二平方毫米以上絕緣導線之拉線盒者,其與內含相同線徑之管槽或電纜銜接處之距離,以直線引拉者,不得小於導線槽標稱寬度八倍以轉彎引拉者,不得小於導線槽標稱寬度六倍。
金屬導線槽內導線之接續組件、分接頭或配線端子台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接續組件及分接頭: (一)導線得在金屬導線槽內可觸及處接續或分接,其連接方法限用壓接或採用壓力接頭夾接,並妥加絕緣。 (二)所有導線含接續組件及分接頭所占截面積總和,不得超過該處導線槽截面積百分之七十五。 二、配線端子台: (一)除前款之配線空間規定外,配線端子台裝設於導線槽內者,導線槽之空間不得小於該端子台製造廠家說明書指示。 (二)配線端子台於導線槽內不得暴露未絕緣之帶電部分。
金屬導線槽之固定及支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水平裝設:於每一終端及距離終端一‧五米以內,或個別導線槽長度超過一‧五米者,每一終端或接續處應加以固定及支撐。裝設牢固者,最大距離得放寬至三米。 二、垂直裝設:每隔四‧五米以內應加以固定及支撐,且兩支撐點間不得有超過一處之連接。金屬導線槽鄰接區段應牢固接合。
金屬導線槽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金屬導線槽之裝設應保持整個導線槽系統之機械連續性及電氣連續性。 二、金屬導線槽應為完整之封閉箱體,以完全包封導線。導線槽之表面、內部及外部應有腐蝕防護。 三、導線穿過導線槽、通過隔板,繞過彎曲處,在導線槽與配電箱或線盒間,及其他需避免磨損之處,應採用平滑導圓角,以免導線損傷。 四、金屬導線槽之蓋板應固定於導線槽。 五、金屬導線槽之終端應加以封閉。
- 由金屬導線槽延伸而引出之配線,應裝設懸吊繩索,使導線不致承受張力,或採用金屬導線管、金屬被覆電纜等配線。
- 若有附加一條設備接地導線連接於金屬導線槽者,應依第二章第五節規定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