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4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高壓配電盤之裝置應按左列規定辦理: 一、裝置於配電盤上之各項儀表及配線等應易於點檢及維護。 二、高壓配電盤之裝置不會使工作人員於工作情況下發生危險,否則應有適當之防護設備,其通道原則上宜保持在八○○公厘以上。 三、高壓以上用戶,合計設備容量一次額定電流超過五○安者,其受電配電盤原則上應裝有電流表及電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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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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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配電盤之裝置應按左列規定辦理: 一、裝置於配電盤上之各項儀表及配線等應易於點檢及維護。 二、高壓配電盤之裝置不會使工作人員於工作情況下發生危險,否則應有適當之防護設備,其通道原則上宜保持在八○○公厘以上。 三、高壓以上用戶,合計設備容量一次額定電流超過五○安者,其受電配電盤原則上應裝有電流表及電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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