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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4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金屬導線槽不得裝設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隱蔽處所。但可供點檢者,不在此限。 二、易遭受重機械外力損傷之處。 三、發散腐蝕性物質場所。 四、第四百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險場所。但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五、潮濕場所。但製造廠家說明書指示用者,不在此限。
  2. 金屬導線槽內裝設載流導線部分,不得加裝隔板分割成不同導線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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