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4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金屬導線槽內導線之接續組件、分接頭或配線端子台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接續組件及分接頭: (一)導線得在金屬導線槽內可觸及處接續或分接,其連接方法限用壓接或採用壓力接頭夾接,並妥加絕緣。 (二)所有導線含接續組件及分接頭所占截面積總和,不得超過該處導線槽截面積百分之七十五。 二、配線端子台: (一)除前款之配線空間規定外,配線端子台裝設於導線槽內者,導線槽之空間不得小於該端子台製造廠家說明書指示。 (二)配線端子台於導線槽內不得暴露未絕緣之帶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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