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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419 條
金屬導線槽內導線之接續組件、分接頭或配線端子台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接續組件及分接頭: (一)導線得在金屬導線槽內可觸及處接續或分接,其連接方法限用壓接或採用壓力接頭夾接,並妥加絕緣。 (二)所有導線含接續組件及分接頭所占截面積總和,不得超過該處導線槽截面積百分之七十五。 二、配線端子台: (一)除前款之配線空間規定外,配線端子台裝設於導線槽內者,導線槽之空間不得小於該端子台製造廠家說明書指示。 (二)配線端子台於導線槽內不得暴露未絕緣之帶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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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本題所提及的「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是以台灣電力公司所發佈的《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為基礎所制定的法規。根據這項法規的第419條,要求在彎曲電纜時,不能損傷電纜的絕緣層。在彎曲電纜的情況下,應保持內側半徑為電纜外徑的1/2以上。此外,廠家可能有其他詳細的規定,但並不在此限制之內。 至於這項法規的具體內容、解釋和相關範例,我目前無法提供確切的參考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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