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屬導線槽之固定及支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水平裝設:於每一終端及距離終端一‧五米以內,或個別導線槽長度超過一‧五米者,每一終端或接續處應加以固定及支撐。裝設牢固者,最大距離得放寬至三米。 二、垂直裝設:每隔四‧五米以內應加以固定及支撐,且兩支撐點間不得有超過一處之連接。金屬導線槽鄰接區段應牢固接合。
根據提供的文本,並沒有提及到「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的第420條,因此無法提供相關的釋義或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