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422 條,高壓變壓器的過電流保護有以下規定: 一、每組高壓變壓器應個別裝設過電流保護,原則上使用熔絲時,其連續電流額定不應超過該變壓器一次額定電流的二‧五倍(除非與熔絲的標準額定不相配合,可以使用更高一級的熔絲,或按照製造廠家的規定辦理);使用斷路器時,其始動標置值不應超過該變壓器一次額定電流的三倍。 二、如果每組高壓變壓器在二次側裝有不超過表四二二中所示的過電流保護器的電流額定或標置值,或在該二次側加裝了可協調的積熱過載保護器,除非有另外的規定,應個別在一次側裝設過電流保護器進行保護。該保護器的電流額定(指熔絲)或始動標置值(指斷路器)不應超過表四二二中所示的值。 三、對於高壓變壓器一次側的幹線電路,如果其過電流保護裝置對其中任一組變壓器的保護,其電流額定或標置值不超過第一款和第二款的限制值,則該組變壓器的一次側可以不再裝個別的過電流保護器。但為便於隔離該組變壓器,在一次側宜加裝隔離開關。 四、變壓器的過電流保護設備的動作特性曲線應與其他相關設備的特性曲線相互協調。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經濟部「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參考範例:根據該規則,如果一組高壓變壓器的一次側電流額定為100安培,則使用熔絲時其連續電流額定不應超過250安培,使用斷路器時其始動標置值不應超過300安培。在二次側裝有過電流保護器的情況下,該保護器的電流額定或始動標置值不應超過400安培。如果幹線電路的過電流保護裝置對其中任一組變壓器的保護,其電流額定或標置值不超過250安培(根據第一款)和400安培(根據第二款)的限制值,則該組變壓器的一次側可以不再裝個別的過電流保護器,但應在一次側加裝隔離開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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