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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417 條

裝設於金屬導線槽內之載流導線數不得超過三十條,且所有導線外徑截面積之總和不得超過該導線槽內部截面積百分之二十。該導線槽內之導線安培容量應依表二五~二至表二五~四中導線數「三以下」之數值計算。但有下列規定之一者,導線槽內之導線數不受上列之限制: 一、升降機、升降階梯或電動走道等採用導線槽配線,於導線槽內所有導線外徑截面積總和不超過該導線槽截面積百分之五十。 二、導線若作為訊號線或電動機及其操作器間之控制線,僅於起動時有電流通過者概視為無載流導線,不計入導線數。 三、導線安培容量依表二五~二至表二五~四中導線數「三以下」之數值再乘以表二五~六規定之修正數時,裝設於導線槽內之導線數得不限制於三十條以內所有導線外徑截面積之總和不超過該導線槽內部截面積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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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問題敘述中沒有提到有關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417條的資訊,因此無法提供釋義及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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