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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十五 節 非金屬導線槽配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十五 節 非金屬導線槽配線

金屬導線槽指以耐燃性非金屬材質製成,以供配裝及保護絕導線或電纜用之管槽;其板應為可拆卸式者,於整個導線槽系統裝設完成後得以移開而放置導線。

金屬導線槽不得裝設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隱蔽處所。但可供點檢者,不在此限。 二、易遭受外力損傷之處。 三、第四百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險場所。 四、暴露於陽光直接照射之場所。但製造廠家說明書指示用者,不在此限。 五、周圍溫度超過製造廠家說明書指示使用溫度之場所。 六、絕導線或電纜之絕緣物最高容許溫度超過導線槽之額定耐受溫度者。但絕緣導線或電纜之安培容量以導線槽之額定耐受溫度計算,或符合第二十五條第八款規定者,不在此限。

金屬導線槽裝設於建築物時,應依第四百十六條規定辦理。

裝設於金屬導線槽內之所有導線外徑截面積總和,不得超過該導線槽截面積百分之二十。該導線槽內載流導線安培容量應依表二五~五規定選用,或依上列表中導線數「三以下」之數值再乘以表二五~六規定之修正數計算。但有下列規定之一者,導線槽內之導線數不受上列之限制: 一、升降機、升降階梯或電動走道等採用導線槽配線,於導線槽內所有導線外徑截面積總和不超過該導線槽截面積百分之五十。 二、導線若作為訊號線或電動機及其操作器間之控制線,僅於起動時有電流通過者,概視為無載流導線,不計入導線數。

導線裝設於金屬導線槽,應依第四百十八條規定辦理。

金屬導線槽之固定及支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水平裝設:於每一終端或接續處九百毫米以內,且每隔三米以內應加以固定及支撐。 二、垂直裝設:每隔一‧二米以內應加以固定及支撐,且兩支撐點間不得有超過一處之連接。非金屬導線槽鄰接區段應牢固接合。

直線配置之金屬導線槽依其膨脹特性預計六毫米以上者,應提供伸縮配件,以補償遭受溫度變化之膨脹及收縮。

  1. 金屬導線槽內導線之接續或分接應依第四百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2. 非金屬導線槽之終端應加以封閉。
  1. 金屬導線槽延伸而引出之配線,應裝設懸吊繩索,使導線不致承受張力,或採用非金屬導線管、非金屬被覆電纜等配線。
  2. 非金屬導線槽應依不同配線方法,附加一條設備接地導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