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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425 條
非金屬導線槽裝設於建築物時,應依第四百十六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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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在每一個電動機上應該設置過載保護設備,以防止過載或不能啟動而導致燒損。這些保護設備可以是電動機內部的熱保護器或外部的熱傳感器裝置,它們會觸發斷路器或操作器等設備來保護電路。此外,過載保護設備在動作後,應能同時中斷電路上的所有非接地導線,並且控制電路在動作後不能自動復位,以避免自動重啟。然而,如果自動復位不會對人或機器造成危險,則不受此限制。 根據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的鑑定結果,如果違反過載保護設備的規定,導致職業災害,則根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對雇主的刑罰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是法人犯罪,除了雇主之外,該法人也會被處以前述的罰金。從另一方面來看,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的最高刑罰是有期徒刑五年。根據這些資料,我們可以推斷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中過載保護設備規定的嚴重性相對較低,刑罰較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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