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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4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金屬導線槽不得裝設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隱蔽處所。但可供點檢者,不在此限。 二、易遭受外力損傷之處。 三、第四百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險場所。 四、暴露於陽光直接照射之場所。但製造廠家說明書指示用者,不在此限。 五、周圍溫度超過製造廠家說明書指示使用溫度之場所。 六、絕導線或電纜之絕緣物最高容許溫度超過導線槽之額定耐受溫度者。但絕緣導線或電纜之安培容量以導線槽之額定耐受溫度計算,或符合第二十五條第八款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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