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問題所提到的《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430條,該條規定了高壓電動機的起動電流應符合特定規定。根據這些規定,高壓供電用戶的電動機容量不同,對起動電流的限制也不同。以下是各項規定的詳細解釋: 一、高壓供電用戶: 1. 以三千伏級供電,每台容量不超過二○○馬力者,不加限制。 2. 以一一千伏級供電,每台容量不超過四○○馬力者,不加限制。 3. 以二二千伏級供電,每台容量不超過六○○馬力者,不加限制。 4. 每台容量超過上述所列容量限制者,起動電流不得超過該電動機的額定電流的三‧五倍。 二、特高壓供電之用戶: 1. 以三三千伏或更高之特高壓供電每台容量不超過二○○○馬力者,不加限制。 2. 每台容量超過上述所列容量限制者,起動電流不得超過該電動機的額定電流的三‧五倍。但若用戶契約容量在五、○○○千瓦以上,並且經由電機技師根據相關資料計算,在分界點處所造成的瞬時壓降不超過本項目所設定的限制值,則不受上述限制。 因此,根據《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430條,高壓電動機的起動電流受到容量和供電級別的限制。對於特高壓供電的用戶,還需要考慮契約容量和分界點處的瞬時壓降。資料來源方面,可參考經濟部能源局發布的《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相關法規及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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