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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4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高壓電動機之起動電流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高壓供電用戶 (一)以三千伏級供電,每台容量不超過二○○馬力者,不加限制。 (二)以一一千伏級供電,每台容量不超過四○○馬力者,不加限制。 (三)以二二千伏級供電,每台容量不超過六○○馬力者,不加限制。 (四)每台容量超過第一目至第三目所列之容量限制者,以不超過該電動機額定電流之三‧五倍。 二、特高壓供電之用戶 (一)以三三千伏或更高之特高壓供電每台容量不超過二○○○馬力者,不加限制。 (二)每台容量超過第一目所列之容量限制者,以不超過該電動機額定電流之三‧五倍為原則。但用戶契約容量在五、○○○千瓦以上,並經電機技師據有關資料計算一台最大電動機之直接全壓起動時,在分界點處所造成之瞬時壓降不超過之五者,得不受上列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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