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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十二 節 發散腐蝕性物質場所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十二 節 發散腐蝕性物質場所
第 602 條

於氫氧化鈉(或稱燒鹼)、漂白粉、染料、化學肥料、電鍍、硫酸、鹽酸、蓄電池等發散腐蝕性物質之製造及貯藏場所內,其用電設備或器具配線及裝設,應依本節規定辦理。

第 603 條

於發散腐蝕性物質場所用電設備或器具之配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配線應採用金屬導線管或非金屬被覆電纜。 二、採用金屬導線管或金屬被覆電纜者,應全部埋入建築物內部或地下。但環境不許可時,於金屬導線管及電纜表面加塗防腐材料以免腐蝕者,不在此限。採用金屬導線管配線者,其附屬配件應與金屬導線管為相同金屬材質,以免二者間發生電化學腐蝕作用。

第 604 條

發散腐蝕性物質場所之導線連接時,連接處之線盒或連接器應能防止腐蝕氣體進入。

第 605 條
  1. 發散腐蝕性物質場所之插座、開關及熔線等配電裝置皆應裝設於密封之封閉箱體或絕油內,且該箱體及油箱之表面應有防腐蝕處理。
  2. 照明燈具出線頭應裝設防腐蝕之金屬吊管或彎管,燈頭應為密封以防腐蝕。
第 606 條

發散腐蝕性物質場所不得裝設懸吊式線盒、矮腳燈頭及可撓軟線。

第 607 條

發散腐蝕性物質場所裝設之電動機及其他用電器具,應採用能防止腐蝕性氣體及液體進入者,其外殼應有防腐蝕塗料或其他防腐蝕方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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