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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款 舞台化妝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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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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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款 舞台化妝室
§ 677–678
第 六 款 舞台化妝室
第 677 條
開啟
懸吊式照明燈具不得裝設於舞台化妝室內。
第 678 條
開啟
舞台化妝室內化妝鏡附近,或化妝
台上
方之所有燈具及插座,應由裝設於化妝室牆壁之開關控制。裝設於化妝室內之其他出線口得免設置開關。
前項開關應於化妝室外門口附近設置帶電指示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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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款 舞台化妝室
§ 677–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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